2026 年,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度融入生态环保执法司法全过程,通过 “司法裁判 + 生态修复” 的模式,让违法者从 “破坏者” 转变为 “修复者”,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从异地造林到流域治理,从植被恢复到土壤修复,恢复性司法正以多样化的实践形式,守护着绿水青山,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恢复性司法的核心要义在于 “损害担责、修复优先”,即不仅要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要通过责令其开展生态修复,弥补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制度体系,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标准、验收程序等关键内容,为恢复性司法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26 年,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修复的技术规范和评估标准,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科学、规范、有效,避免 “表面修复”“虚假修复” 等问题。
异地造林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实践形式之一,在森林资源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某法院会同检察院、林业部门,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异地造林进行现场验收。该案中,被告人因滥伐林木、运输滥伐林木涉嫌犯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秉持 “恢复性司法” 理念,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需在指定期限内,严格按照专业修复意见,在指定区域补植刺槐树苗 4776 株,若不能履行义务,则需连带赔偿修复费用。在林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被告人及家属挥锄挖坑、扶苗培土,按时完成了造林任务。验收组深入现场,严格按照协议标准和林业技术规范开展核验,确认 6000 棵刺槐树小苗长势良好,扎根土壤,生态修复取得实效。这场异地造林不仅让受损的森林资源得到补充,更让违法者在劳动中真切感受到破坏生态的代价,起到了 “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的法治宣传效果。
除了异地造林,恢复性司法还在流域治理、土壤修复、湿地保护等多个领域广泛应用。在某流域污染案件中,法院判决污染企业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要求企业投入资金开展流域水质净化、河道清淤、植被种植等修复工程,并定期向法院报告修复进展。经过一年多的修复,该流域水质明显改善,从劣 V 类提升至 Ⅲ 类,水生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在土壤污染案件中,违法企业被责令采用土壤淋洗、生物修复等技术,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确保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开发利用。在湿地保护案件中,破坏湿地的当事人被要求种植水生植物、清理外来入侵物种,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这些实践充分证明,恢复性司法能够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损害,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恢复性司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多部门的协同配合。生态环境修复涉及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多个领域,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普遍建立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生态修复实施、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征求行政机关的专业意见,确保生态修复方案科学可行;行政机关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修复实施,并参与修复效果验收,形成了 “司法裁判、行政监督、专业支撑、违法者实施” 的生态修复工作格局。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者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生态修复不到位的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确保生态修复工作落地见效。
公众参与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补充。各地通过公开生态修复方案、邀请公众参与修复验收、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某生态修复项目中,法院邀请当地村民代表、环保志愿者参与修复效果验收,听取公众意见,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部分地区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将违法者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赔偿金纳入基金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同时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众的广泛参与不仅提升了生态修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增强了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推动形成 “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参与环保” 的良好氛围。
恢复性司法的深入推进,也推动了生态环境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地法院纷纷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同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为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验收提供科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系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地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统一裁判尺度,推动恢复性司法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开展。
当然,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部分生态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修复成本难度较大;生态修复技术复杂,部分地区缺乏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人才储备;生态修复周期较长,后续管护难度较大,容易出现 “重种植、轻管护” 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鉴定能力;加大对生态修复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广成熟适用的修复技术;建立生态修复后续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确保修复成果得到长期巩固。
生态环境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恢复性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让违法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有效弥补了生态环境损害,彰显了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不断普及和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将有更多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修复,绿水青山将得到更有力的守护,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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