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要求 ........................................................................................................................6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26 实施与监督 ..............................................................................................................................16ii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无机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国家针对无机化学工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应按适用对象执行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是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20□□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纯碱、电石、无机磷、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和钾肥、氢氧化钾等无机化学产品及有色金属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 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4671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50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 水质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 水质 钡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光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20□□3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无机化学工业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工产品的工业。本标准特指除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纯碱、电石、无机磷、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和钾肥、氢氧化钾、有色金属等以外的无机化合物制造工业,主要包括: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硫化合物和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4合物工业、硼化合物及硼酸盐工业、硅化合物及硅酸盐工业、钙化合物和钙盐工业、镁化合物及镁盐工业、过氧化物工业及金属钾(钠)工业等。3.2 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inorganic heavy metals compounds industry以钡、锶、铬、锌、锰、镍、钼、铜、铅、镉、锡、汞、钴、锑、锆、银和铊等重金属元素矿物、单质及含重金属物料为原料生产各类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的工业,主要包括:钡化合物、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锌化合物、锰化合物、镍化合物、钼化合物、铜化合物、铅化合物、镉化合物、锡化合物、汞化合物、钴化合物、锆化合物、锑合化物、银化合物、铊化合物等工业。3.3 钡化合物工业 bar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含钡矿物为原料生产碳酸钡以及以其为原料生产钡化合物的工业,主要包括:碳酸钡、硫酸钡、氯化钡、氢氧化钡、硝酸钡、氧化钡等及其他钡化合物工业。3.4 锶化合物工业 stront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含锶矿物为原料生产碳酸锶以及以其为原料生产锶化合物的工业,主要包括:碳酸锶、硝酸锶、硫酸锶、钛酸锶、氢氧化锶、氯化锶、氟化锶、氧化锶等及其他锶化合物工业。3.5 铬及其化合物工业 chromium and chromium compounds industrial以铬铁矿、碳素铬铁等为原料生产铬酸钠、重铬酸钠等铬化合物及以其为原料生产各类含铬无机化合物的工业,主要包括: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碱式硫酸铬、金属铬和其他铬化合物工业。3.6 锌化合物工业 zinc compounds industry以锌锭、含锌废渣及氧化锌等为原料生产各种锌化合物的工业,主要包括:氧化锌、碱式碳酸锌、氯化锌、硝酸锌、硫酸锌、连二亚硫酸锌、磷化锌、磷酸锌、氟硅酸锌、硼酸锌及其它锌化合物工业。3.7 锰化合物工业 manganese compounds industry以锰精矿(软锰矿、菱锰矿)、金属锰等为原料生产硫酸锰等锰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氯化锰、氧化锰、碳酸锰、硝酸锰、高锰酸盐及其他锰化合物的工业。3.8 镍化合物工业 nickel compounds industry以高冰镍、金属镍、含镍废料等为原料生产硫酸镍等镍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硝酸镍、氯化镍、氧化镍、碳酸镍、卤化镍及其他镍化合物的工业。3.9 钼化合物工业 molybdenum compounds industry以钼精矿、钼、含钼废料等为原料生产多钼酸铵等钼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钼酸及正钼酸盐、氧化钼、硫化钼、卤化钼及其他钼化合物的工业。3.10 铜化合物工业 copper compounds industry以铜矿石(氧化铜、硫化铜矿)、含铜废料、金属铜等为原料生产硫酸铜等铜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硝酸铜、磷酸铜、碱式碳酸铜、氯化铜、氧化铜、卤化铜及其他铜化合物的工业。3.11 铅化合物工业 lead compounds industry以铅锭、含铅废料等为原料生产氧化铅等铅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硝酸铅、硫酸铅、碳酸铅、硅酸铅、卤化铅及其他铅化合物的工业。3.12 镉化合物工业 cadm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电解金属镉、海绵镉、含镉废料等为原料生产氯化镉、硝酸镉等镉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其他镉化合物的工业。3.13 锡化合物工业 tin compounds industry以精锡、含锡废渣等为原料生产氯化亚锡、硫酸亚锡等锡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其他锡化合物的工业。GB □□□□—20□□53.14 汞化合物工业 mercury compounds industry以金属汞为原料生产氯化汞等汞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其他汞化合物的工业。3.15 钴化合物工业 cobalt compounds industry以金属钴、含钴废料等为原料生产碳酸钴等钴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其他钴化合物的工业。3.16 锆化合物工业 zircon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锆英石、含锆废料等为原料生产氧氯化锆、二氧化锆等锆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其他锆化合物的工业。3.17 银化合物工业 silver compounds industry以金属银(含杂银)、含银废料等为原料生产硝酸银等银化合物,或以其为原料生产其他银化合物的工业。3.18 锑化合物工业 antimony compounds industry以锑白、含锑废料为原料生产各种锑化合物的工业,主要包括:氯化锑、硝酸锑、磷化锑、硫化锑及其他锑化合物工业。3.19 铊化合物工业 thall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金属铊为原料生产铊化合物的工业,主要包括:硫酸铊、碳酸铊、硫化铊、氯化铊、氟化铊、溴化铊、碘化铊、硝酸铊及其他铊化合物工业。3.20 无机氰化合物工业 inorganic cyanide industry以天然气或轻油或其他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氢氰酸、氰化钠,或以其为原料生产无机氰化物的工业。3.21 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 sulfide and sulfate industry以硫磺、含硫矿物或其他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除硫酸以外的各类硫化合物、硫酸盐的工业,主要包括:硫化钠盐、二硫化碳、硫酸钠盐、聚合硫酸盐、碱式硫酸盐、焦硫酸盐、连二亚硫酸盐、亚硫酸盐、硫酸复盐、硫代硫酸盐及其他硫化合物、硫酸盐的工业。涉重金属硫化合物和涉重金属硫酸盐包含在重金属项下。3.22 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 halogen family of industry以含氟、氯、溴、碘的矿物为原料生产无机氟化合物、无机氯化合物、氯酸盐、溴及溴酸盐、碘及碘酸盐产品的工业。本标准不包括氯化钠和氯化钾。3.23 无机氟化合物工业 inorganic fluoride industry以萤石、氟硅酸钠及其他含氟化合物为原料生产的无机氟化物的工业,主要包括氟化物、氟硅酸及盐、氟铝酸及盐、氟硼酸及盐、氟熔剂等的工业。涉重金属氟化合物包含在重金属项下。3.24 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 inorganic chloride and chlorate industry以氯气或盐酸与相应的金属(含重金属)或其化合物反应制取的无机氯化合物,以氯化钠为原料采用电解法生产氯酸钠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亚氯酸盐、高氯酸盐、二氧化氯及氯酸盐系列产品的工业。涉重金属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包含在重金属项下。3.25 无机溴及其化合物工业 inorganic bromine and bromate industry以卤水和苦卤为原料生产溴或以其为原料生产无机溴化合物的工业。3.26 无机碘及其化合物工业 inorganic iodine and iodate industry以海藻、卤水、苦卤或石油钻井水、天然气钻井水、磷矿、钾盐矿等副产为原料生产碘或以其为原料生产无机碘化合物的工业。3.27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无机化学工业企业生产区内特征水污染物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径流雨水。3.2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6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2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3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无机化学工业建设项目。3.3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3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3.3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35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无机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4 污染物排放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GB 8978-1996,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控制污染源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 所有 6~9 6~92 悬浮物 所有 50 1003 CODcr 所有 50 2004 氨氮 所有 10 40无机氰化合物工业 305 总氮 其他 20606 总磷 所有 0.5 27 总氰化物 除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外 0.3 0.58 硫化物 除无机氰化合物工业外 0.5 19 石油类 所有 3 6企业废水总排放口GB □□□□—20□□710 氟化物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外 6 611 总铜 涉锌、锰、镍、钼、铜、铅、锡、汞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12 总锌 涉锌、镍、钼、铜、铅、镉、锡、汞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113 总锰 涉锌、锰无机重金属工业 114 总钡 涉钡、锶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215 总锶 涉钡、锶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816 总钴 涉锰、镍、铜、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117 总钼 涉钼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18 总锡 涉锡、锑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219 总锑 涉锡、锑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320 总砷 所有 0.321 总汞 所有 0.00522 总镉 所有 0.0523 总铅 所有 0.524 六价铬 所有 0.125 总银 涉银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氯酸盐工业、涉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126 总铬 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27 总镍 涉铬、锌、锰、镍、铜、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28 总铊 涉铊、锌、铜、铅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0529 总 α 放射性 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1 Bq/L30 总 β 放射性 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10 Bq/L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2)本表中未列出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参照本表。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控制污染源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 所有 6~9 6~92 悬浮物 所有 30 503 CODcr 所有 40 504 氨氮 所有 5 105 总氮 所有 10 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86 总磷 所有 0.5 0.57 总氰化物 所有 0.3 0.58 硫化物 所有 0.5 19 石油类 所有 1 310 氟化物 所有 2 211 总铜 涉锌、锰、镍、钼、铜、铅、锡、汞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512 总锌 涉锌、镍、钼、铜、铅、镉、锡、汞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113 总锰 涉锌、锰无机重金属无机工业 114 总钡 涉钡、锶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215 总锶 涉钡、锶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816 总钴 涉锰、镍、铜、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117 总钼 涉钼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18 总锡 涉锡、锑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219 总锑 涉锡、锑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320 总砷 所有 0.321 总汞 所有 0.00522 总镉 所有 0.0523 总铅 所有 0.524 六价铬 所有 0.125 总银 涉银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氯酸盐工业、涉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126 总铬 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527 总镍 涉铬、锌、锰、镍、铜、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528 总铊 涉铊、锌、铜、铅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0529 总 α 放射性 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1 Bq/L30 总 β 放射性 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10 Bq/L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2)本表中未列出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参照本表。4.1.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实测浓度为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GB 16297-1996和GB 9078-1996,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2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控制污染源 限值 污染物排放GB □□□□—20□□9监控位置1 颗粒物 所有 302 氮氧化物 所有 200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4003 二氧化硫其他 1004 硫化氢 除无机氰化合物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外 10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 85 氯气 其他(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物工业除外) 5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 206 氯化氢 其他(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除外) 107 氰化氢 除硫化物及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外 0.38 氨 除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外 209 硫酸雾 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涉钡、锶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20涉钴、锆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310 氟化物(以F计)无机氟化合物工业 611 铬酸雾 铬及其化合物工业 0.0712 砷及其化合物(以砷计) 所有 0.5涉铅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213 铅及其化合物(以铅计) 其他 0.114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所有 0.0115 镉及其化合物(以镉计) 所有 0.516 锡及其化合物(以锡计) 涉锡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417 镍及其化合物(以镍计) 涉镍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418 锌及其化合物(以锌计) 涉锌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19 锰及其化合物(以锰计) 涉锰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0 锑及其化合物(以锑计) 涉锑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421 铜及其化合物(以铜计) 涉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2 钴及其化合物(以钴计) 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3 钼及其化合物(以钼计) 涉钼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4 锆及其化合物(以锆计)(1) 涉锆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5 铊及其化合物(以铊计) 涉铊、锌、铜、铅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2)本表中未列出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参照本表。104.2.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控制污染源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颗粒物 所有 102 氮氧化物 所有 1003 二氧化硫 所有 1004 硫化氢 除无机氰化合物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外 5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 85 氯气 其他(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除外)5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 206 氯化氢 其他(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除外)107 氰化氢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外0.38 氨 除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外109 硫酸雾 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涉钡、锶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1010氟化物(以F计)涉钴、锆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无机氟化合物工业311 铬酸雾 铬及其化合物工业 0.0712砷及其化合物(以砷计) 所有 0.513铅及其化合物(以铅计) 所有 0.114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所有 0.0115镉及其化合物(以镉计) 所有 0.516锡及其化合物(以锡计) 涉锡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417镍及其化合物(以镍计) 涉镍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4.018 锌及其化合物 涉锌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GB □□□□—20□□11(以锌计)19锰及其化合物(以锰计) 涉锰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0锑及其化合物(以锑计) 涉锑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421铜及其化合物(以铜计) 涉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2钴及其化合物(以钴计) 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3钼及其化合物(以钼计) 涉钼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4锆及其化合物(以锆计)(1) 涉锆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525铊及其化合物(以铊计) 涉铊、锌、铜、铅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5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2)本表中未列出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参照本表。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控制污染源 限值1 硫化氢 除无机氰化合物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外 0.032 硫酸雾 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涉钡、锶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33 氯气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外 0.14 氯化氢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合物工业外 0.055 氟化物 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 0.026 铬酸雾 铬及其化合物工业 0.0067 氰化氢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外 0.00248 氨 除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外 0.39 砷及其化合物(以砷计) 所有 0.00110 铅及其化合物(以铅计) 涉铅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0611 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涉汞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00312 锑及其化合物(以锑计) 涉锑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113 镍及其化合物(以镍计) 涉镍化重金属无机合物工业 0.0214 镉及其化合物(以镉计) 涉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0115 锰及其化合物(以锰计) 涉锰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1516 钴及其化合物(以钴计) 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0517 钼及其化合物(以钼计) 涉钼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418 铊及其化合物(以铊计) 涉铊、锌、铜、铅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0.001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12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2.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15m(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4.2.7 对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浓度暂按实测浓度计算,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实实基基 COC ⋅ −− = 2121 O (1)式中:C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O 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O 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等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5.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表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03化学需氧量(CODcr)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32GB □□□□—20□□13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4 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光分光光度法 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5 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6 总磷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7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8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9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10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11 总铜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2 总锌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613 总锰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4671水质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2水质 钡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14 总钡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15 总锶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5016 总钴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17 总钼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1418 总锡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19 总锑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20 总砷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21 总汞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22 总镉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23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24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 489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HJ 490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725 总银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26 总铬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27 总镍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28 总铊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固定污染源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等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或HJ/T 75、HJ/T 76规定执行。5.3.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采样点设置与采样方法等按HJ/T 55的规定执行。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表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5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2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GB □□□□—20□□1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4 硫化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05 氯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6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8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97 氰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88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9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4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10 氟化物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0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11 铬酸雾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29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12砷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13 HJ 657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14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15 HJ/T 64.3镉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16锡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17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3.3镍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18 锌及其化合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 HJ 65716物 谱法19锰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锑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1铜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2钴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3钼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4铊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6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