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

2025-02-03 11:23:03 admin
目 次前 言 .................................................................................................................................................................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 ....................................................................................................................................................2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5 监测方案制定.................................................................................................................................................36 信息记录和报告.............................................................................................................................................97 其他 ..............................................................................................................................................................10HJ 1207—2021ii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发布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07—202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79 执行,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985 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086 执行。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 1207—202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术语和定义GB 14554、GB 21902、GB 27632、GB 31572 和 GB 378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橡胶制品工业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工业,但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和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工业。3.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3.3塑料制品工业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生产的工业,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工业;不包括塑料鞋制造工业。3.4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3.5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3.6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7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HJ 1207—202135 监测方案制定5.1 废水排放监测5.1.1 监测点位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 半年 年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年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 半年 年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 月 季度 半年 年轮胎翻新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 半年 年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年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生活污水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 a季度 / 半年 /轮胎翻新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季度 / 半年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锌 a 月(季度 b)/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a 适用于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HJ 1207—202145.1.3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表 2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 半年 年色度、悬浮物、总氮、总磷、甲苯 a、二甲基甲酰胺 a 季度 半年 半年 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季度 半年 半年 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特征污染物 b季度 半年 半年 年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生活污水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色度、悬浮物、总氮、总磷、甲苯 a、二甲基甲酰胺 a季度 / 半年 /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季度 / 半年 /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特征污染物 b季度 / 半年 /所有类别的塑料制品制造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月(季度 c)/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a 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含甲苯、二甲基甲酰胺有机溶剂的,监测指标可不包括甲苯、二甲基甲酰胺。b特征污染物执行 GB 31572,污染物种类按使用的合成树脂类型确定。c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 废气排放监测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5.2.1.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其中,排放口类型按 HJ 1122 确定。HJ 1207—20215表 3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单位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炼胶排气筒颗粒物 自动监测 季度 年非甲烷总烃 自动监测(季度 a)季度 半年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b 季度 半年 年硫化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自动监测(季度 a)季度 半年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b 季度 半年 年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排气筒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 / 半年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b/ 半年 年热/冷翻排气筒 c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b/ 半年 年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配料排气筒 氨、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b/ 半年 年浸渍排气筒 氨、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b 季度 / 年硫化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 年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b 季度 / 年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燃烧法)排气筒二氧化硫 d、氮氧化物 d 季度 半年 年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气筒 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b/ 半年 年注 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合项目工艺及产排污特点,选择项目所包含监测点位进行监测。注 3: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a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重点排污单位按季度监测。b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 GB 14554,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c 适用于轮胎翻新排污单位。d 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燃烧法进行治理,除监测生产工序排气筒对应的监测指标外,还应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5.2.1.3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其中,排放口类型按 HJ 1122 确定。表 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污单位塑料人造革制造配料、涂覆、塑化发泡、冷却、涂刮、烘干、贴合、预塑化、压延成型、挤出、流延排气筒二甲基甲酰胺 a、苯 a、甲苯 a、二甲苯 a、VOCsb、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季度 半年 年颗粒物 d 自动监测 半年 年HJ 1207—20216 续表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污单位塑料合成革制造(干法工艺)配料、涂刮、贴合、烘干排气筒二甲基甲酰胺 a、苯 a、甲苯 a、二甲苯 a、VOCsb、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季度 半年 年颗粒物 d 自动监测 半年 年塑料合成革制造(湿法工艺)配料、含浸、涂刮、凝固、水洗、烘干、冷却排气筒二甲基甲酰胺 a、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季度 半年 年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工艺)配料、含浸、凝固、水洗、抽出、干燥排气筒二甲基甲酰胺 a、苯 a、甲苯 a、二甲苯 a、VOCsb、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季度 半年 年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二甲基甲酰胺回收精馏塔排气筒 二甲基甲酰胺、臭气浓度 季度 半年 年后处理排气筒 苯 a、甲苯 a、二甲苯 a、VOCsb、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季度 半年 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薄膜制造 混料、挤出、吹膜、成型排气筒非甲烷总烃 /半年(季度 e)半年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半年(季度 e)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薄膜制造非甲烷总烃 /半年(季度 e)半年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f、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半年(季度 e)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混料、挤出、成型排气筒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板管型材制造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f、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混料、挤出、喷丝排气筒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f、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泡沫塑料制造 配料、涂覆、发泡、挤出、成型、熟化排气筒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泡沫塑料制造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f、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化、成型排气筒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f、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HJ 1207—20217续表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污单位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塑化、成型、模压排气筒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f、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人造草坪制造 挤出、喷丝、背胶、烘干排气筒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人造草坪制造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f、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配料、塑化、成型、浸渍、烘干、层压排气筒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非甲烷总烃 / 半年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f、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所有类别的塑料制品制造印刷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 g、苯 a、甲苯 a、二甲苯 a/ 半年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燃烧法)排气筒 二氧化硫 h、氮氧化物 h 季度 半年 年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气筒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注 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合项目工艺及产排污特点,选择项目所包含监测点位进行监测。注 3: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a 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含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有机溶剂的,监测指标可不包括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b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工业排污单位执行 GB 21902,以 VOCs 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c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需要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的,应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 GB 14554,恶臭特征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d 适用于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排污单位。e 采用流延膜工艺的废气最低监测频次为季度,采用其他工艺的废气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f 特征污染物执行 GB 31572,污染物种类按使用的合成树脂类型确定。g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管控指标,待印刷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从其规定。h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燃烧法进行治理,除监测生产工序排气筒对应的监测指标外,还应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按 GB 37822、HJ/T 55 等设置监测点位。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6 执行。HJ 1207—20218表 5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厂界 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a 半年 年轮胎翻新 厂界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 a 半年 年注 1: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注 2: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按 GB 37822 规定执行。a 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 GB 14554,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表 6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厂界 二甲基甲酰胺 a、苯 a、甲苯 a、二甲苯 a、VOCsb、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 厂界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厂界 氯化氢、苯 a、甲苯 a、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c、恶臭特征污染物 c 半年 年注 1: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注 2: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按GB 37822 规定执行;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排污单位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按 GB 31572 规定执行。a 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含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有机溶剂的,监测指标可不包括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b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工业排污单位执行 GB 21902,以 VOCs 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c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需要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的,应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 GB 14554,恶臭特征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5.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2.3、HJ/T 91、HJ 442.8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周边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610、HJ 164、HJ 964、HJ/T 166 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7 执行。HJ 1207—20219表 7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环境要素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地表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 a 等 年海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溶解氧、石油类、总锌 a 等 年地下水 pH 值、氨氮、总锌 a 等 年土壤 pH 值、总锌 a 等 年注: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使用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产品等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a 适用于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6 中的监测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6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优先控制化学品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6 信息记录和报告6.1 信息记录6.1.1 监测信息记录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6.1.2.1 一般规定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参照 6.1.2.2~6.1.2.4 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按照生产单元和生产线分类,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记录以下相关信息:a) 原辅用料名称和用量;b) 产品产量;HJ 1207—202110c) 新鲜水取水量、能源消耗量(电、天然气等);d)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6.1.2.3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水产生量、废水处理量、废水回用量及回用去向、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污泥产生量、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6.1.2.4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日(或更换频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记录危险废物的具体去向,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按照 HJ 819 执行。7 其他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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