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

2025-02-06 23:36:15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78-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Wastewater treatment (on trial)(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1-12 发布 2018-11-12 实施生态环境 部 发布i目 次前 言 ............................................................................... ii1. 适用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2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 3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7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11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14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18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2010. 合规判定方法 ..................................................................... 23附录 A(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 26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46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 48ii前 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博天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北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华清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1 月 1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处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水处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各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本标准。专门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处理排污单位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2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水处理排污单位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3.3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other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厂。3.4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专门处理其他单位的工业废水,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3.5 再生利用 wastewater recycling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不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满足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后进行再次利用。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3.7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4.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属于工业集聚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及编码、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入河排污口批复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t/a)等。4.3 污水处理产排污环节及处理设施4.3.1 一般原则应填报排污单位生产线、进水、治理设施及出水信息,均为必填项。4.3.2 生产线4.3.2.1 生产线类别包括污水处理生产线和固体废物处理生产线。4.3.2.2 生产线名称及编号生产线为排污单位内部一组相对独立的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线。应填报各生产线名称及编号,若无内部生产线编号,则采用“SCX+三位流水号数字” (如 SCX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3.2.3 处理能力及计量单位污水处理生产线的处理能力为各生产线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不包括远期设计或预留规模,计量单位为 m3/d。固体废物处理生产线处理能力为各生产线设计固体废物处理能力,不包括远期设计或预留规模,计量单位为 t/a。4.3.2.4 设计年运行时间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4间填报。4.3.3 进水4.3.3.1 进水类别分为厂区外进水和厂区内产生废水。厂区外进水类别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等。厂区内产生废水包括污泥脱水间废水、反冲洗废水、膜清洗废水等。4.3.3.2 进水信息接纳厂区外生活污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需填报收水四至范围、厂区外进水水量(近三年平均日处理量,m3/d)、管网属性、管网所有权单位。接纳厂区外工业废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需填报工业废水排污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协议水量及水质、管网属性、管网所有权单位。若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需填报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编号。若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可选择填报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经纬度坐标(通常为检查井位置)。4.3.4 处理设施4.3.4.1 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参数及编号各生产线分别填报厂区外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名称。a)厂区外进水设施:进水泵站。b)预处理:调节池、格栅、沉砂池、初沉池、厌氧处理设施、气浮设施、水解酸化池、混凝沉淀池等。c)生化处理:缺氧好氧池(A/O)、厌氧缺氧好氧池(A2/O)、好氧池、序批式活性污泥池(SBR)、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池、移动生物床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二沉池等。d)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池、介质过滤池/器、高密度沉淀池、反硝化滤池、高级氧化设施、曝气生物滤池(BAF)、消毒设施、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电渗析、离子交换等。各污水处理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附录 A.3 至 A.33,按设计值进行填报,其中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计水质、设计参数、药剂使用情况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处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4.2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各污染物,具体见表 1。4.3.4.3 处理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4.3.5 出水4.3.5.1 出水去向及排放规律出水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5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海域),进入用水单位,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等。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4.3.5.2 排放口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3.5.3 排放口类型及编号排放口包括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排放口全部为主要排放口。若有合规的其他排放口,应同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现有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3.5.4 排放口信息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受纳环境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环境水体的经纬度坐标。间断排放的,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出水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单位名称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间断排放的,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再生利用的排污单位填报受纳单位名称。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坐标。4.4 废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治理设施4.4.1 产污设施名称产污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废气的设施。4.4.2 排放形式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4.4.3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具体见表 2 和表 3。4.4.4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废气治理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及恶臭气体处理等设施。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4.5 污染治理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64.4.6 排放口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4.7 排放口类型及编号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2。废气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4.8 排放口信息废气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高度、出口内径。4.5 污泥产排污环节及处理设施4.5.1 产污设施名称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设施名称。4.5.2 污泥处理设施名称、参数及编号污泥处理设施包括:a) 污泥消化:包括厌氧消化池、好氧消化池等,设施参数分别填报消化温度(℃)、停留时间(h);b)污泥浓缩:包括浓缩机、浓缩池等,设施参数分别填报功率(kW)、容积(m3);c)污泥脱水:包括压滤机、离心机等,设施参数填报功率(kW);d)污泥输送:包括皮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管道输送机等,设施参数填报功率(kW);e)污泥干化:包括干化机、干化场等,设施参数分别填报功率(kW)、面积(m2);f)污泥暂存:包括暂存间等,设施参数填报污泥存储容积(m3);g)污泥焚烧:包括焚烧炉等,设施参数填报设计处理能力(t/d)、燃烧温度(℃)和废气排放量(m3/h)。污泥处理设施参数还应填报污泥处理前后含水率(%)。污泥处理设施编号应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3 处理设施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4.5.4 污泥去向污泥去向包括自行或委托处置、利用、贮存,包括综合利用(土地利用、建筑材料等)、焚烧、填埋等。4.6 图件要求a)总平面布置图给出排污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及比例尺,图中应包括厂界、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和位置、进水口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等。7b)工艺流程图给出全厂工艺流程图,图中应包括工艺名称、规模。c)进水、出水管网图给出管网收水范围及进水口;厂内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出水口、受纳环境水体或单位名称及位置;雨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口、受纳环境水体名称及位置。4.7 其他要求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确完成时限。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 产排污环节5.1.1 出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污染物种类见表 1。表 1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污染物种类排污单位类型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 排放口类型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pH 值、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烷基汞、六价铬、厂区外进水中包括a且列入 GB 18918 中表 3 的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主要排放口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根据相应的行业废水排放标准确定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将废水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作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a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处理排污单位接纳的工业废水适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类别确定。注 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不许可污染物排放量。注 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注 3: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5.1.2 废气5.1.2.1 有组织排放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种类和排放口类型见表 2。8表 2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种类和排放口类型排放源 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污染物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 排放口类型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烟气黑度、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一般固体废物焚烧炉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除臭装置排气筒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 — 一般排放口注: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5.1.2.2 无组织排放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和污染物种类见表 3。表 3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无组织排放源和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厂界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区体积浓度最高处 a 甲烷a执行 GB 18918 的排污单位执行。注: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5.2 许可排放限值5.2.1 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出水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不许可排放量,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泥许可排放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还应明确控制标准。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9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 出水5.2.2.1 许可排放浓度a)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含再生利用)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8918 及其修改单确定。b)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 GB 18918 及其修改单确定。c)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依据 GB 8978 确定。d)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公式(1)确定。1n1nij iij,iiC QCQ许可 (1)式中:Cj,许可 —排污单位出水中第 j 项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计算结果低于监测分析方法中检出限时,Cj,许可为不得检出;Cij —排污单位接收的第 i 个废水排放单位的第 j 项水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mg/L;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直接排放浓度限值,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 GB 8978 中规定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第 j 项水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和规定“不得检出”时,Cij取零;Qi —排污单位接收的第 i 个废水排放单位协议废水水量,但不得超过该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与产品产能的乘积,m3;在计算总磷、总氮、生化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时,Qi取零。n —接收的废水排放单位数量,量纲一。e)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间接排放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公式(2)确定。nnij ii 1j,ii 1C QCQ许可 (2)式中:Cj,许可 —排污单位出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计算结果低于监测分析方法检出限时,Cj,许可为不得检出;Cij —第 i 个废水排放单位废水中第 j 项水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或要求,没有排放标准的协商确定,mg/L;Qi —第 i 个废水排放单位协议的年废水水量,但不得超过该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与产品产能的乘积,m3;n —接收的废水排放单位数量,量纲一。10f)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同时满足GB/T 31962 要求。g)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h)无法通过公式(1)或公式(2)确定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 GB 18918中一级标准确定。根据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要求,当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弱的河湖作为景观用水等用途时,或者当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A 标准;其他情况执行一级 B 标准。i)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5.2.2.2 允许排放量所有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公式(3)计算。-6 10 E Q C j, j, 许可    许可 (3)式中: Ej,许可 —排污单位出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Q —取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m3/a,运行不满 3 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年均排水量,未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取设计水量;若排污单位预期来水水量有变化,可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说明并按预期排水量申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根据排污单位合理预期确定许可排放量,但不得超过设计水量;Cj,许可 —排污单位出水第 j 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5.2.3 废气5.2.3.1 许可排放浓度a)有组织废气:焚烧危险废物的设施废气排放口依据 GB 18484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焚烧一般固体废物的设施废气排放口参照 GB 18485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除臭装置废气排放口依据 GB 14554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b)无组织废气: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厂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8918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厂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6297、GB 14554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c)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5.2.3.2 允许排放量a)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焚烧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年许可排放量,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口的排气量和年设计运行时间,采用公式(4)计算。910 E h Q C i    (4)11式中:Ei —第 i 个排放口废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h —年设计运行时数,单位为 h/a;Q —排气量,单位为 Nm³/h,取近三年实际废气排放量的平均值,运行不满 3 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未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取设计排气量;若排污单位预期来水水量变化导致焚烧炉废气排放量变化,可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说明并按预期废气排放量申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根据排污单位合理预期确定许可排放量,但不得超过设计排气量;C —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m³。b)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5)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E E 日许可    前一年环境统计日均排放量 1  (5)式中: E日许可 —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t/d;E前一年环境统计日均排放量 —根据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折算的日均排放量,t/d;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排放量削减比例。5.2.4 污泥5.2.4.1 控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应满足 GB 18918 中表 5 要求,处理后的污泥农用的,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 GB 18918 中表 6 要求。5.2.4.2 允许排放量排污单位污泥年许可排放量为污泥年产生量与年自行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量之差,采用公式(6)计算。污泥年许可排放量为零。 (6)式中: —自行综合利用、自行处置及委托处置利用贮存以外的污泥量,以干泥计,t;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量,以干泥计,t;—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量,以干泥计,t;—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污泥量,以干泥计,t;—委托有资质排污单位处置利用贮存的污泥量,以干泥计,t。5.2.5 其他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辅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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